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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评委回避原则
1、评标专家评委回避原则是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应当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评标专家需要回避与其个人利益相关的项目,以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2、此外,评审专家发现本人已参与项目前期规划、论证、设计、市场调研等行为,应主动向招标机构提出回避。发现本人与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存在夫妻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项目评审公平公正进行的社会关系,其中一方应主动提出回避。
3、法律分析: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须主动提出回避。
4、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由于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政府采购项目如果抽到本单位的评审专家时,采购人已经指定了采购人代表,那么抽到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评标专家需要回避的条件
由于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政府采购项目如果抽到本单位的评审专家时,采购人已经指定了采购人代表,那么抽到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数据库安全防护系统项目评审专家在需要回避的情况如下:评标专家与投标企业有业务关系的须回避。投标专家与投标企业法人、建造师、项目施工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的须回避。评标专家与投标企业有隶属关系的须回避。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向招标机构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招标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根据这个原则,评标专家需要回避与其个人利益相关的项目,以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与招标项目有利益关系:评标专家不能在招标项目相关的商业利益方面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例如拥有项目投标企业的股份或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评标专家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1、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3、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是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4、由于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政府采购项目如果抽到本单位的评审专家时,采购人已经指定了采购人代表,那么抽到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5、对专家: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有关评审专家的回避情形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